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

2022/02/24

1.    定义:
协议:指买方的订单,以及Lechler的确认书、Lechler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及《准则》。 如果双方
已签署协议,则指该协议、Lechler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及《准则》。
买方:协议项下货物的买方。
买方产品:指任何使用Lechler的货物、产品或服务的买方产品、货物或工艺流程。
《准则》: 指发布在Lechler.com.cn 网站上、适用于Lechler的业务合作伙伴的《行为准则》。
确认书:Lechler对买方订单的书面确认书,应视为已完全包含《通用条款和条件》,并且可能包括对
订单的修订。
交货:在交货点交货。
交货日期:协议中指定的交货日期或范围。
交货点:协议中指定的交货地点。
争议:指因协议或其履行、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
争议。
Lechler/卖方:确认订单的Lechler公司实体或确认书中指定的Lechler公司实体。
不可抗力:指不可抗力事件,详见第 7 条。
货物:Lechler的货物、产品或服务,如协议中所述。
管辖法律:管辖地的法律。
管辖地:Lechler合法注册地所在的国家。
《通用条款和条件》: 指本《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除非另有约定,指销售时适用的、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
义的国际贸易术语。
利率:(i)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或 (ii) 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
责任:由于订单或任何协议(或根据协议提供的货物)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损失、损坏或责任, 包括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虚假陈述、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无论是如何发生的。
订单:指买方为购买货物而向Lechler下达的任何订单,无论是在线、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还是其他方式。
包装:Lechler提供或借给买方用于盛装、保护、处理、交付和展示货物的任何包装或材料。
价格:协议中指定的商品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规格: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未列于、附于或通过援引包含在协议中,则该等规格应为Lechler在确认书
中指定或确认的货物类型的当前规格,且该等质量规格即视为Lechler应买方之要求提供的。


2.    我们的协议
2.1 买方下达订单即表示买方接受根据Lechler的报价(如果适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和规格书从Lechler购买货物。Lechler出具确认书即表示Lechler同意根据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条款以及确认书中接受或修改的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接受买方的订单。
2.2 如果协议中有任何条款存在冲突,则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i)签署的协议(如果适用);(ii)确认书;

(iii)《通用条款和条件》/《准则》、 (iii) 订单。
2.3 协议构成关于其标的事项的完整协议。 买方试图包括的任何先前陈述/声明、或其他不同的条款/条件在此均被Lechler拒绝;除非由Lechler的授权代表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3.    货物、规格、索赔
3.1 Lechler保证其发货时货物的质量符合规格。 买方自行全权负责索要规格并确定所购货物对任何特定用途或应用(包括用于买方产品)的适用性。 只有在双方同意经销协议的情况下,才可将货物分发给第三方(买方的关联公司/买方集团公司除外)。
3.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 +/- 2% 的容许误差范围将适用于协议中任何数量的货物。如果交货数量在此容许误差范围内,则Lechler不视为违反协议,而买方仅需就交货的数量付款。
3.3 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检查货物,并且毫不延迟地,在任何情况下应于收货后 5 天内把任何包装或质量方面的索赔通知Lechler,并提供证明文件和信息。任何质量索赔,买方必须在打开包装后立即通知Lechler,不得拖延。在任何情况下,Lechler均不对产品保质期(若有)到期后的任何质量索赔负责。
 

4.    交货和风险
4.1 如果协议中未指定交货点/国际贸易术语,则在Lechler于原产地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时交货视为完成并且风险转移给买方。
4.2 除非另有规定,交货日期为Lechler提供的指示性估算,不作保证。除Lechler存在故意的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受限于第 8.2 条的规定,延迟交货不代表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终止协议或要求赔偿损失。
4.3 如果协议规定了多次交货或规定了期限安排,但未规定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日期和数量将合理地平均分配到整个交货范围内。
 

5.    包装材料/包装
5.1 买方被视为了解并应遵守与包装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条例,包括其使用、处置和废弃物(以下简称“法规”)。
5.2 包装仅供与货物一起使用,不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3Lechler借给买方的包装仍为Lechler的财产,买方为其代保管人。 对于延迟、丢失、损坏或毁坏的包装,Lechler可就其更换或修理向买方开具发票、要求支付相应的款项。
5.4 如果Lechler将包装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则买方应对包装负责,并且买方应在重新使用之前删除所有
Lechler标记、徽标和标识符。
5.5 如买方未遵守本条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包装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后的任何使用或重复使用,Lechler不对买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6.    价格、支付和税款
6.1 对于Lechler就货物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所有增加的或新的关税或其他税费,买方应偿还Lechler。
6.2 买方应在到期日前全额支付所有款项,不得扣减、预扣或抵销。任何争议的存在均不应影响买方按时足额付款的义务。
6.3 如果任何协议项下有多次交货,则应分别就每次交货(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费用)开具发票并支付到期款。 对一次交货的延误或争议不应使买方有权对其他交货延迟或拒绝付款。
6.4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发票对应款项/金额的到期日为发票出具之日后 7 天。逾期付款将自动导致Lechler有权就其合理的债务追偿成本向买方主张。到期未付的发票应按利率计息。此外,作为对追偿成本的补偿,除支付固定金额外,买方应支付追偿原始发票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在合理发生的范围内)。
6.5 买方在Lechler提出的任何信用申请中的陈述、担保和协议均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Lechler可自行决定随时更改信用条款。
 

7.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被阻止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付款除外),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受影响的一方不因该等未能或延迟履约而被视为违反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责任。受影响的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以延长,直至不可抗力停止。
7.2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流行病/新冠肺炎/瘟疫、火灾、爆炸、电力供应限制、恐怖袭击、网络攻击、战争或战争威胁、武装冲突、内乱或骚乱; 核、化学或生物来源的污染;政府或公共当局采取的任何法律或行动,包括对进出口实行限制、配额或禁止,或未向Lechler颁发必要的许可证或同意;Lechler的货物、工厂或设备的运输工具发生故障或瘫痪;任何劳工或贸易纠纷、罢工、工业行动或停工;以及Lechler的供应商或分包商的不履约,或Lechler无法获得原材料。 财务困难或盈利能力的丧失不属于不可抗力。
7.3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 45 天或更长时间,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协议,且不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8.    暂停和终止
8.1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在不影响Lechler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Lechler可以立即暂停或终止协议:
(a) 买方未支付任何到期发票对应的款项/金额。
(b) Lechler交货时买方未能接受交货。
(c) 买方严重违反协议,并且在该等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补救。
(d) 买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形式的接管、管理、清算、破产、清盘或任何组合或安排,或暂停或威胁暂停其业务,或Lechler合理认为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 Lechler有理由相信买方已经或将会违反第9条。
8.2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Lechler在交货日后45天内未能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且此类货物尚未发货,且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或买方的任何过错,则作为其唯一救济,买方可取消交货。 在此情况下,Lechler无需发货,且买家无需收货或支付货款。 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
8.3 根据本条款进行的终止不应影响双方已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也不得影响协议中明示/暗示将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
 

9.    贸易合规
9.1 买方和Lechler应就协议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准则,包括但不限于Lechler的《准则》。
9.2 买方下达的任何订单或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存在的任何疏漏(无论是否与协议有关)不得使Lechler面临以下风险:受到制裁或被列入制裁或特别指定人员名单或冻结资产;违反相关制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中国、联合国、欧盟)实施的任何经济、贸易或金融制裁;或受到有关制裁机构的调查。
 

10.    赔偿
对于因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成本、费用、损害和损失,买方应对Lechler进行赔偿, 使其免受损害并为其抗辩:(i) 任何实际或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ii) 买方产品的供应或使用;(iii) 买方未遵守协议的条款的行为。
 

11.    责任限制与例外
11.1 Lechler对买方承担的最大责任应限于(由Lechler自行决定)更换不符约定的货物或赔偿不超过索赔涉及的具体货物的价格。
11.2 Lechler概不就惩罚性、特殊的、间接性或后果性损失对买方承担责任,特别是不对买方承担利润损失、销售、业务或合同损失、预期节省损失以及商誉损失或损害方面的责任。
11.3 Lechler在协议中做出的保证是Lechler对货物的唯一保证。Lechler明确排除法律(无论是成文法、普通法还是其他法律)、贸易习惯/惯例、任何交易方式隐含、买方试图施加/包含、或来自Lechler的任何广告、网站、宣传册、目录或类似来源的任何条款、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且尤其是关于适销性、质量或适合特定目的的任何保证或条款。
11.4 Lechler根据第 8.2 条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买方因延迟交货和根据本11条而发生的直接、合理且有据可查的费用。
11.5 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任何针对Lechler的索赔必须在诉讼原因产生之日起30天内提出,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交货后12个月提出,否则相关权利将过期失效。
11.6 本条款、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协议的任何内容并不对协议的管辖法律中违反此类责任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欺诈或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的责任。


12.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任何协议或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12.2 (a) 如果买方和Lechler都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则争议应由Lechler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b) 如果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为此目的,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注册的公司属于境外注册公司),则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申请仲裁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
 

13.    其他规定
13.1 如果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任何协议属于或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应视为已在最小程度上予以修改或删除,以使其有效、合法和可执行。这不应影响协议其余规定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3.2 买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协议。
13.3 协议仅可通过买方和Lechler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13.4 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或救济。
13.5 买方或Lechler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执行或适用协议的条款。
13.6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协议中指定了电子邮件,则可以接受此类联系方式。Lechler有权使用下订单人的联系方式或订单中另行规定的方式向买方发送通知。买方有权使用本确认书中所列的联系方式或Lechler不时另有规定的联系方式向Lechler发送通知。 通知接收方应按要求立即确认收讫。
13.7 Lechler可随时调整价格和本文件的条款。买方在收到最新报价后但在该最新报价到期前,可以接受最新报价并确认采购数量。买方如果拒绝Lechler的最新报价或没有确认Lechler的最新报价,则Lechler无义务再向买方销售或交付货物,直至Lechler和买方就货物价格达成书面一致为止。
13.8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Lechler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全额支付价格和额外费用。 然而,如上文第 4.1条所述,货物的风险应在交货时转移给买方。 如果付款出现延迟或全部或部分货款未支付,Lechler有权根据其需要且无需履行进一步手续即可要求买方将交付的货物返还,无论货物位于何处。在买方场所(包括仓库、货栈)存放的货物将被视为未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金额的标的。因此,买方不得将可能限制本条件的规定之行使的任何权利授予第三方,尤其是买方不得对货物设立抵押、抵押证券或设立留置权。将货物退还给Lechler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售货物,则其将把因转售货物而产生的对客户的所有债权转让给Lechler,最高不超过其欠付Lechler的金额,买方应将此转让通知其客户。 如果买方丢失货物,则应将其对保险公司或其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的索赔权转让给Lechler,最高不超过其欠付Lechler的金额,买方应将该等转让通知债务人。 如果买方资不抵债或破产,则必须(i) 在 24 小时内通知Lechler,并且及(ii) 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尚未成为其财产的货物。 买方还必须履行其作为代保管人的义务,并自费将货物与自己的货物和第三方的货物分开存放,并妥善存储和保护,以其全部重置价值投保并标识为Lechler的财产。买方不得将其储存的、尚未支付货款的货物的包装或标签移除。 如果货物被组装到其他产品中,则Lechler将成为此类产品的共同所有者。Lechler在该等产品中拥有的所有权权益由交付的货物价值与该等产品中包含的其他货物的比例决定,该比例在产品组装时予以确定。 上述规定不影响因全部或部分未能支付货款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